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相关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和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6、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7、近因,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8、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9、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10、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1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将保险责任期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费提存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14、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15、总准备金:保险人为应付周期较长的巨额赔款额建立的自己准备,它是构成保险偿付能力的具有决定因素的资金,按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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