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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福建自考《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三)

来源:福建自考网   发表时间2024-03-06 15:04:20
自考助学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讨论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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