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机器损坏保险:专门承保各类已经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械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的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
22、车辆损失险:指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
23、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2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6、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损失)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按这种承保基础承保的业务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单早已到期,但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报来的索赔案件。
27、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保险人负责赔索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可以赔偿在保单起保日期以前发生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28、公众责任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是指以损害公众利益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29、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所承担的产品责任。
30、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病,依法或依靠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1、职业责任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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