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1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将保险责任期尚未届满、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费提存出来形成的准备金。
14、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从当年的保费收入中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15、总准备金:保险人为应付周期较长的巨额赔款额建立的自己准备,它是构成保险偿付能力的具有决定因素的资金,按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
16、营业中断保险,也称利润损失保险或间接损失保险,是对物质财产遭受火灾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17、保险赔偿期:是企业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从企业利润损失开始形成到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具体时间。即企业财产受损后为恢复生产或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一段时期
18、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该保险业务结合储蓄的部分功能,将每千元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设计为储金的方式,在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限结束时,投保人都可以领取以保险费形式交付给保险人的储金。
19、工程保险: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为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障保险。
20、建筑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费用损失的保险。
20、安装工程保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在安装工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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