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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考法律基础复习资料第六章

来源:福建自考网   发表时间2019-12-25 09:25:27
自考助学

第六章 商法

1.名词解释

商法:是指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企业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商法体系及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商法体系: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民商法合一制度,商事法律规范除编入《民法通则》的以外,均采取单行法律的形式,主要有企业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海商法、保险法、拍卖法、破产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商事登记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由于商法是特别法,关于商事行为应首先适用商法,商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商法。

3、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答:国有企业的权利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人事管理及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固定资产处置权;人事管理及劳动用工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固定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

国有企业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指令性计划;有效利用企业资产,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纳税;保护国家财产;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保护环境;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搞好职工教育和培训;支持、奖励职工进行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等。

集团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其权利有: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制定价格权、职营权、人事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优惠权等。

其义务为守法、纳税、接受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履行合同、做好劳动保护等。

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答: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具备下列条件:⑴投资人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立。

5、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制度

答: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制度是指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资产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及各个出资者相互之间对公司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6、证券法:是调整我国境内企业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依法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专门规范投资行为的法律。

7、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法人或者外商单独设立,股东人数可以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

9、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11、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等。投资人委托其指定的证券商营业部在法定的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成交后由证券商代理投资人办理清算、交割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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