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育法学00453福建自考常见章节考点难点:第四章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况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
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
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他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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