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福建自考00091国际商法复习资料(2)
第二章
1.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2.西方国家的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
3.个人企业: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自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4.合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6.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选择看,公司法是以种强制性与任意性想结合的法律。
4)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同时也注意借鉴与吸收其他国家通行的公司法则。
7.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8.公司的主要特征:1)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2)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3)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应诉;4)公司拥有日常经营管理权;5)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9.母公司、子公司均为法人;总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
10.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指公司资本分为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
13.股份与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股份,是均分公司资本的单位,每一股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股票是代表股权的文书凭证,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普通股与优先股
14.股票市场:买卖和流通股票的场所。
15.股票与债权的区别:
1)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成员,而公司债的持有人则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是债权债务关系。
2)股份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股金,而公司债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3)股份通常没有固定的红利率,只有当公司盈利后才能进行分红,而且红利率随盈利的多少上下浮动,而公司债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公司债持有人均有权请求按其支付利息。
4)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参与权,而公司债持有人则一般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5)当公司解散时,公司债持有人优先于股东得到清偿。
16,公积金:指公司为了弥补以外亏损,扩大营业范围,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从公司的盈利中提取一部分,不作为红利分配,而保留在公司内部,以备必要时使用的基金。
17.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关主要有股份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三种。
18.德国的监察人是由股东与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
19.“先算后散”即规定公司只有清算后才能解散;“闲散后算”即规定公司应当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实质上我国采用“先散后算”
20.兼并: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是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21.收购:指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达到控制目标企业,使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22跨国公司: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3跨国公司的作用:
为东道国管制跨国公司的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准则。
有助于协调某些关键领域中的国内法
有助于促进新的国际法律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促使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作出积极的贡献。
24跨国并购的特点:
从地区与国别分析,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其中美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产业结构与并购方式分析,主要集中于服务业与技术密集型产业,而且是同一领域的横向并购,就是发生在生产同类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从并购范围与规模分析,实际面非常广泛,不仅有传统产业,还有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工与防务部门。
并购数额巨大,开创了一系列新纪录。
并购规模不断升级,形成了世界级的超大型跨国公司。
25.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6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7合伙人的义务:出资、忠实、谨慎与注意、不随意转让出资
28合伙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依法解散。
29有限合伙: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
30合资经营企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一营利为目的,为了从事某种特定的业务而组成的企业。(美国的法律认为,合营企业属于“人的组合”,不是一个法人。)
31《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并规定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职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32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商事组织的重要内容之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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