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通过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以及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应届,或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内),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教学计划并达到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分为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及英语(英语专业为第二外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者;
(二)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者违背学术诚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学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工作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校学位办组织命题和评卷,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考务工作;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考试在每年5月进行,授予学士学位为每年12月;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具备学校学士学位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填写《泉州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拟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名单;
(四)经在继续教育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校学位办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校学位办将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经校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9届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泉州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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