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已取得矿山权的国有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导致矿权主体变更,重组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矿山权流转方式。
关键词:矿山权 重组 国有矿山企业
矿山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称。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权利。依法取得矿山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山权人,矿山权人依法对其矿山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山权区别于矿产资源,是矿山权人拥有的、能为矿山权人带来或有收益的一种权利,无论在矿山权人的账务中是否得以体现,均以一种无形资产的形式长期存在。在维持目前运营状态下,矿山权的价值赋存于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不会出现矿山权处置的问题,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必须明晰矿山权的权属关系。国有矿山企业重组改制的方式多种多样,本文针对常见的几种方式对矿山权的流转方式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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