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按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2、考生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证,省考委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考生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地区或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经毕业考核(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和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发给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
4、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高等学校审核后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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