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须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生因故无法在录取当年参加学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继续保留1年,但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从录取当年起,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逾期2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10年入学的新生班级,定称为“2010级”。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旷课达某门课程面授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以百分制登记。
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作业等),按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30%、综合考评10%,或期末考试成绩90%、综合考评10%,记入该门课程成绩。
第十条 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时也作为1门课程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故无法参加者,应在考试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病假必须持有医院疾病证明书,事假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若有突发事件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考试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缓考成绩不再参考平时成绩,按考试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1次,安排在下一学期集中授课前。补考成绩不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后成绩换算如下:
卷面成绩 | <=90 | <=80 | <=70 | <=60 | <60 |
记载成绩 | 80 | 70 | 65 | 60 | 与原成绩对比就高记载 |
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再安排补考1次。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或擅自缺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现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近、课时数相当的单科合格证书者,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并注明“自考合格”。
第十五条 凡第二学历学生,在原毕业学校已修过的课程与现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相近、课时数相当,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毕业院校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经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并注明“第二学历”。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并注明“英语4级”或“英语6级”。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应在新生入学的第1学期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只能转到国家专业代码前四位与原专业相同的新专业,我院现有专业及代码见附件1《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专业及代码一览表》。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转学者,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较长时期治疗、休养者,或因其它原因,学校认定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条 一次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可以休学2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到原专业继续学习。如该专业未继续招生应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学习年限超过其学制2年者;
2、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3、因病、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批后,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应在1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其学费退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科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之内,由本人申请,学校统一组织补考1次,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但仍算原届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符合结业条件,且学习年限达1学年及以上者,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出具己修读课程的成绩证明。未达到领取肄业证书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办〔2010〕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凡在此之前已按学校文件执行和处理的学籍事项不再改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
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专业及代码一览表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100501 | 中医学 |
100502 | 针灸推拿学 |
100505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100801 | 药学 |
100802 | 中药学 |
100301 | 临床医学 |
100701 | 护理学 |
100307 | 康复治疗学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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