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及审议工作程序遵照《福建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还应参加3门学士学位课程(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1. 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校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只安排1次,时间一般在4-5月。
2.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如毕业当年取得毕业证书,在毕业当年及次年共有2次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机会,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3.成人高等教育结业生在换发毕业证书的次年,有且只有一次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机会。
4.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连续2年,共有2次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机会,考试成绩两年内有效。
5.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425分及以上者,学位课程《英语》可免试。
6.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3门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将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闽中医〔2013〕95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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